深圳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采用微改造方式

首页 > 房产资讯 2019-06-14

6月1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城中村更新更多采用微改造方式,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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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解读称,以往城市村改造以拆除重建为主,城中村综合整治推进相对缓慢,实施手段有限,主要是满足基础性的安全及环境保障,难以实现公共空间和生态环境品质提升等改善性需求。

此次发布的《若干措施》中指出,坚持城中村有机更新,更多采用微改造方式,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按照不同实施方式分类推进综合整治。

《若干措施》中主要列举了三类:

一是城中村综合治理。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是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或现状建筑功能改变。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或利用现状建筑改变功能完善社区管理用房、文化活动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社区级公共配套设施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或在确保实施可行、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筑空间改造为架空停车场或架空花园、屋顶花园等公共空间。由区政府统筹,组织相关单位、企业实施。

三是综合整治类更新。

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确实无法消除重大隐患或者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可综合运用局部拆建、扩建、加建等多种方式。由政府主导组织实施或引入实施主体实施。

其中,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蓝线、高压走廊等范围内或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城中村,除市政府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增加建筑面积或局部拆建。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表示,结合深圳城中村实际情况,《若干措施》对城中村综合整治的手段进行了拓展,特别是针对一些存在重大隐患或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严重不足,又无法简单通过城中村综合治理、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等手段予以解决的,允许其综合运用局部拆建、扩建、加建等多种方式予以实施。


针对拟进行拆除重建的城中村,《若干措施》提出要由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区城市更新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主动服务。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管理,严禁开发企业私下进驻城中村及私下倒卖,降低改造成本和社会风险。涉及以集体资产为主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在区政府监督下,以公平公正、民主透明为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市场主体,杜绝少数“村官”与开发企业操纵集体决策,保证村民真实意愿得到体现。

此外,《若干措施》中也显示提高多方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积极性。

《若干措施》中指出,进一步完善城中村综合整治相关政策,通过允许局部拆建、降低合法用地比例等方式,多措并举,鼓励多方参与城中村综合整治类更新。综合整治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根据规划要求组织实施,或按规定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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